中捷产业园区投资优惠政策
一、土地政策
1. 土地取得的方式:入区企业用地,可以通过出让、租赁、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。
2. 一般工业用地地价:原则上执行国土资发(2006)307号文件规定的十一等最低价标准,即9.6万元/亩。
3. 新建工业项目用地(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规划为准),其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,地方收益部分,根据项目单位的用地规模和技术含量,开发区可予以扶持。
4. 园区内符合国土资源部《划拨用地目录》中规定的国家机关用地、军事用地、城市基础设施用地、公益事业用地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,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。
5. 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。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权转让、出租、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。土地出让期满,使用者可申请续期。
6. 入园企事业单位在付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前两年免缴土地使用费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。
7. 对园区鼓励的项目,实行更为优惠的土地政策。
二、收费减免
1. 对投资新建项目,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,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,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2. 对新办生产性企业,自投产年度起,前三年除水资源费、环保排污费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按最低标准收取外,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,其他必收的费用由中捷财政局代缴。经营服务性收费,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。
三、用工政策
客商投资新办的企业,招收园区原国有企业在册职工,以招收之日年龄为准,其中符合女40岁、男50岁以上的员工,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的50%部分;女45岁、男55岁以上的员工,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的100%部分,年终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,由园区财政返还。
四、其他优惠
1. 入园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,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政策条件,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,及时给予办理。同时,在开立基本账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,只要用途合理,如实进行报备,金融机构将给予必要的方便。
2. 入园企业可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,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。
3. 中捷产业园区对入园项目的审批和工商、税务登记等事项,提供全程服务。
4. 入园投资的外籍人员、华侨、港澳台胞,由园区负责帮助办理临时居住证和多次往返的出入境签证;入园工作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学,由中捷产业园区负责帮助安排。
5. 鼓励成片开发、独立建设产业园区、重大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,以上外来投资者如有其他要求,可实行一事一议、一企一策、特事特办的政策。
6. 保护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,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。对用工50-200人的企业,由保安公司派驻1-3名保安人员;对用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和较有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派驻相应保安人员的同时,建立警企联系关系(或民警值班室)。

